关于对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有关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内容不够完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及依据不够充分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等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违规行为。现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培训,组织会计人员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规范会计核算,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函后15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7年11月9日
关于对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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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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