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包含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较为合理,符合公司风险偏好;无发现公司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综上所述,本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周永生、王运生、林仁聪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