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年度报告披露的有关要求,本
人就公司 2017 年度报告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公司内控体系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公司治理的相关规
定;报告期内公司对内控制度进行了梳理,建立健全了制度,公司内部控
制架构完备,保证了公司的有效运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缺陷。
2、对聘用财务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基于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的认同,本
人同意聘用其为公司 2018 年度的财务与内控审计机构,两项服务费用分别
为 70 万元/年,30 万元/年。
3、对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长远战略发展和实
际情况(项目资金需求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将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未出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交易。
5、2017 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未
出现违规对外担保的行为。
独立董事: 戴炳源 刘勇
二 0 一八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