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关于收购新裕公司股权之资产评估事项
对评估机构选聘、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6 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的有关规定,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对近期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宏远投资有限公司与英德
市新裕有色金属再生资源制品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所涉资产评估有关事项:评估机构选聘、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
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交易选聘的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评估资格,具备胜任本次评估工作的能力,该机构经交易双方
协商认可。
2.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该资产评估公
司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公司及上市公司关联人、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
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
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3.本次资产评估的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可
以实现,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
估假设前提合理。
4.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在评估过程中采取了与评估目的
及标的资产状况相关的评估方法,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
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
对标的资产采取了合理的评估方法,所得评估结论合理有效,符合相
关规定。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