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有关
要求,就公司 2015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公司对外
担保等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如下:
1、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公司与合营企业东莞市万科置地有限公司、与联营企业贵州鸿熙矿
业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司对东莞市万科置地有限公司的长期应收款为 58540 万元、其他应收款
约为 4250 万元;公司对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为 21.60 万元。
2、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东宏远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
提供担保6600万元。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东莞宏远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提
供担保1050万元。广东宏远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房地产经营惯例,
在承购人提供住房抵押担保的基础上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5000万元,均为阶段性担保,
阶段性担保期限为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产证书,办妥正
式的抵押登记并将有关抵押文件交贷款人收执之日止。公司没有违规的对
外担保。
独立董事:高香林 徐波
二 0 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