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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药: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29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18-142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海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药投资”)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2018年5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黑调查字[2018]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海药投资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立案调查。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

2018年9月28日,海药投资及刘悉承、王伟、张晖、李昕昕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4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海药投资超比例持股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上述当事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3家公司自2017年9月15日起成为一致行动人。海药投资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超比例持有“人民同泰”未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并公告义务

深圳赛乐敏公司账户自2016年5月26日起开始买卖“人民同泰”股票,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累计买入“人民同泰”股票1,400,244股,累计卖出680,344股。截至2017年4月25日收市,持有“人民同泰”股票719,900股,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0.12%。

海南赛乐敏公司账户自2016年4月19日起开始买卖“人民同泰”股票,至2017年6月7日,期间累计买入“人民同泰”股票9,663,540股,累计卖出6,556,640股。截至2017年6月7日收市,持有“人民同泰”股票3,106,900股,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0.54%。

2017年9月15日, 海南赛乐敏与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3家公司成为一致行动人后,此时,3家合计持有“人民同泰”股票比例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5.39%。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2017年9月15日, 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3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人民同泰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39%,应当在三日内履行报告、通知,并公告义务,但直至2018年2月7日,3家一致行动人才编制完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过人民同泰披露合计持股超过5%情况。

二、海药投资违法在限制期内买卖“人民同泰”股票2017年9月15日, 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3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人民同泰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39%,但直至2018年2月7日,才履行报告、通知,并公告义务。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限内,3家一致行动人不得再买卖人民同泰公司股票,但海药投资在上述限制期内,于2017年9月27日,卖出人民同泰1,977,016股,卖出金额24,366,147.6元。

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超比例持有“人民同泰”股票未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并公告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海药投资违法在限制期内买卖“人民同泰”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于上述事项,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如下:

1、海药投资董事刘悉承。张晖、李昕昕确定买卖标的后需要将情况报告和告知刘悉承,在获得刘悉承批准后才能实际施行。刘悉承在本案违法行为中起决定、批准作用,其是海药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海药投资董事长张晖。其负责买卖 “人民同泰”交易决策及交易指令的

下达,是海药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海药投资董事李昕昕。其负责协助张晖完成买卖“人民同泰”交易决策及交易指令的下达,是海药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海药投资董事兼总经理王伟。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海南海药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条(二):“公司设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王伟作为海药投资董事兼总经理,对公司负有勤勉尽责义务,同时,要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对于海药投资购买“人民同泰”股票的对外投资行为,具有组织实施的职责。是海药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涉案帐户交易流水、工商登记材料、当事人询问笔录和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上述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对海药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给予警告;对海药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悉承给予警告;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晖、王伟、李昕昕给予警告。

二、对海药投资处以160万元罚款,其中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处以120万元罚款;对海药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悉承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晖处以25万元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伟处以2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以10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昕昕处以1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9号)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上述当事人实施的处罚决定,上述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上述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上诉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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