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8 年 5 月 18 日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1 总则
1.1 为规范董事会议事程序,确保董事会及董事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则。
1.2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为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总裁、
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1.3 经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同意,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公司聘请
的中介机构等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1.4 董事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认真审议董事
会提案,并对提案表达明确意见。
1.5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1.6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会前的准备工作、会中的记录工
作、会后的材料整理、归档、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2 会议的召开
2.1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分别
于每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每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
日内、每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召开一次。
2.2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
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3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讯
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
2.4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
主持。
2.5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6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需授权委托时,只能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表决,委托人应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2.7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时,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2.8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2.8.1 交易对方;
2.8.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
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2.8.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2.8.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8.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8.6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
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2.9 董事会会议程序:
2.9.1 董事会秘书报告出席会议情况并宣读本次董事会会议议程;
2.9.2 主持人宣读开会并依会议议程主持会议;
2.9.3 逐项审议相关事项并表决;
2.9.4 董事会秘书宣读会议决议;
2.9.5 参会人员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3 会议通知
3.1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发出通知;召开临时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通知。
但紧急情况下,在确保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
下,会议通知发出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3.2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3.2.1 会议日期、地点、时限及召开方式;
3.2.2 会议事由及议题;
3.2.3 会议通知的日期。
3.3 会议通知的送达方式为:专人递送、传真和电子邮件。
3.4 会议通知的送达时间为:
3.4.1 专人递送时,以面交收件人或收件人委托的代收人的时间为送
达时间;
3.4.2 以传真方式送达时,以发出传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但传真号
码应经收件人确认;
3.4.3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时,以发出的时间为送达时间,但电子邮
箱应经收件人确认。
3.5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4 会议提案
4.1 董事会审议事项应当以报告、议案或提案(以下统称“提案”)
的方式提出。
4.2 公司管理层提交的提案由相关职能部门起草,经公司总裁办公
会议审定,由总裁或其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报
告。
4.3 以董事会名义提交的提案、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交的提案由董
事会办公室起草,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向董事会报告。
4.4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及符合相关条件的股东提交的提
案,由提案人或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4.5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应当在会前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
审查。
董事会秘书认为提案内容不充分或形式不规范时,有权要求提
案人进行修改、补充。
对于不属于董事会审议范围内的提案,董事会秘书应当向提案
人说明理由,由提案人撤回提案。
对于属于董事会审议范围内的提案,经各提案归口职能部门负
责人或归口主管公司领导确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成规范的会议文
件,并分送各董事及应当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4.6 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取得独立董事事前
发表独立意见的提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
列入会议审议事项。
5 表决程序
5.1 董事会会议表决时,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5.2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5.3 董事会进行表决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监票和计票。
5.4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法律、法
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
事同意的,从其规定。关联交易决议适用本规则第2.8条。
5.5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6 会议决议
6.1 董事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后,应当做出决议。
6.2 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6.3 董事会决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起草。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
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
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6.4 董事会决议由与会的全体董事签名确认。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6.5 董事会决议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和格式,由董
事秘书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媒体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7 会议记录
7.1 董事会召开会议应当作出记录。
7.2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7.2.1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7.2.2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7.2.3 会议议程;
7.2.4 董事发言要点;
7.2.5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7.3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与会的全体董事签名确认。出席会议的董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
7.4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8 保密制度
8.1 出席和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于会议内容
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会议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8.2 非经董事长批准,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列席人员不得将会议提供
的非正式文件、资料带离会场。
8.3 除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会计师和律师之外,其他人士
非经董事会授权或董事长批准,不得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
8.4 董事及列席人员有责任认真保管其所持有的会议文件、资料,
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8.5 董事会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董事会秘书离任时,在公
司监事会的监督下向指定人员移交其保管的公司档案、文件、
资料。
8.6 非经董事长批准,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列席人员不得对会议情况
录音、录像。
8.7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予以
披露。除非董事长授权或该次会议信息已经公开,出席会议的
董事及列席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会议信息。
8.8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信息保密工作。当董事会会议信息泄露
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9 附则
9.1 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9.2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9.3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