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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大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17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20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控
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本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公司控股
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强令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
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
力,反担保应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享有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负责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
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
当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决议、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担保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
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等进行专项说明,并由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
情况、纳税情况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并将有关资料及书面评审意见
提交董事会。申请担保人应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报表;
    3、 信用登记评定证明;
    4、 贷款申请书;
    5、 反担保有关资料;
    6、 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
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
保。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据计划财务部提交的有关资料及书面评审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并
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合法授权代表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
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任何人或公司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
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
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
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如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相关责任人应及时
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损害担保人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
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依据《担保法》明确约定被担保
债权的种类、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对外担保的合法性
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负责审核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公司计划财务部应
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资料存档应与对外担保同步进行。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全面收集、整理、
归档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定期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
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可视情况需要与公司人资行政部交接对外担保资料存档工作。
公司人资行政部应负责对外担保档案的验收工作。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追究
责任,对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或违反《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公
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担保事项论证有引导性或判断性错误,导致决策失误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办法未
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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