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和文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调整后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三、公司拟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小冰、叶建梅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