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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能电力:关于受让铜峰电子持有的徽商银行内资股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14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铜峰电子持有的徽商银行内资股的公告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
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受让铜峰电子持有的徽商银行内资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以 3.45
元/股受让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峰电子”)持有的 562.9150
万股徽商银行内资股(占其总股本的 0.0509%),并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办理相关
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
    本次受让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范围内,参与受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标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成立时间:1997 年 4 月
    3、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4、注册资本: 1104981.928300 万元
    5、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6、主营范围:在中国吸收公司和零售客户存款,利用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
以及从事资金业务,包括货币市场业务,投资和交易业务及代客交易等。
    7、主要财务指标: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徽商银行资产总额为 8251.75
亿元,贷款和垫款总额为 2950.57 亿元,吸收存款总额为 5371.55 亿元,所有者
权益 562.44 亿元,1-9 月份实现营业收入 160.16 亿元,净利润 55.34 亿元。(未
经审计)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介绍:
    转让方基本情况介绍:
    1、公司名称: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上市时间:2000 年 6 月 9 日
    3、注册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三路 399 号
    4、注册资本:56,436.9565 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王晓云
    6、主营范围:薄膜电容器及其薄膜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用
于电力机车、家用电器、智能电网、太 阳能发电、风能发电等领域。
    7、主要财务指标:截止 2017 年 9 月底,资产总额为 1,940,602,562.21 元,
净资产为 1,265,331,033.58 元,2017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597,601,181.81 元,
净利润为 8,749,720.25 元。(未经审计)
    四、本次徽商银行内资股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铜峰电子持有的徽商银行内资股 562.9150 万股(含权)(占
其总股本的 0.0509%),成交价为人民币 1942.05675 万元。公司将根据 2017 年
12 月 12 日双方签署的 《转让协议》,标的转让事宜通过徽商银行及银行监管部
门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內将交易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
    《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转让标的
     铜峰电子所持有的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62.9150 万股(含权)内资股(占
总股本的 0.0509%)。
     (二)项目转让价款
    (1)转让价格: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市场法对铜峰电
子持有的徽商银行562.9150万股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其出具的皖中联国信
评报字(2017)第203号评估报告书,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6月30日,评估结果
为以上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942.06万元,每股价格为3.45元。
    根据以上评估结果,公司与铜峰电子协商,徽商银行562.9150万股股权含权
转让价格按照3.45元/股的价格,合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942.05675万元。
     (2)转让价款支付时间及方式: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转让协议》且项目
标的转让通过徽商银行及银行监管机构的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将
全部转让价款支付给铜峰电子。
    五、参与受让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受让成功后,公司持有徽商银行 13710.415 万股股份,占比 1.2408%,
公司控股股东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徽商银行 106683.94 万股,占比
9.65%。战略增持徽商银行股权,提高金融资产比重,有利于公司形成“能源+
金融”的产业结构,开辟利润增长点,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
   特此公告。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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