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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2014年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11
股票代码:000538       股票简称:云南白药       公告编号:2017-44
   债券代码:112229       债券简称:14 白药 01
   债券代码:112364       债券简称:16 云白 01
     2014 年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次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14 年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10 月
13 日,凡在 2017 年 10 月 13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
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 年 10 月 13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开始支付 2016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5 日期间
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根
据《2014 年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
明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 年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
一期);
   2、债券简称:14 白药 01;
   3、债券代码:112229;
   4、发行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 9 亿元;
   6、债券期限:7 年期,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本计息期利率为 5.08%;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若债券持有人在第 5 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 5
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 2019 年 10 月 16 日一起支付。本期债
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
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
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
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0、起息日:2014 年 10 月 16 日;
   11、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按照深交所和
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债权登记日所在计
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2、付息日:2015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0 月 16 日,若投资者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
的 10 月 16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兑付登记日:为兑付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按照深交所和债券
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
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4、本金兑付日:2021 年 10 月 16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0 月 16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
不另计利息;
   15、债券担保情况: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了全
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6、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主体长
期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17、本次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
   18、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 年 10 月 16 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6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5 日。
   2、利率:本期债券本年度票面利率为 5.08%。
   3、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0 月 13 日。
   4、债券付息日:2017 年 10 月 16 日。
   5、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三、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本年度票面利率为 5.08%。每手“14 白药 01”(面值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 50.8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
息为 40.64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
取得的实际每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 45.72 元。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10 月 1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2017 年 10 月 13 日买入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 年 10 月 13 日卖出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
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
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
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
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
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
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
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
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
利息应缴纳 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 3686 号
   联系人:吴伟
   电话:0871-66324159
   传真:0871-66324169
   邮编:650500
   八、相关机构
   1、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联系人:周磊
   电话:13501582885
   传真:0755-82133436
   邮编:518001
   2、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联系人:周磊
   电话:13501582885
   传真:0755-82133436
   邮编:518001
   特此公告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0 月 1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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