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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日期:2014-07-24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就与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
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2014 年 7 月 18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7 月 23
日正式确认受理此案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双方当事人
   原告: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股份”)
   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唐家大学路 101 号清华科技园创业大楼第六层东楼
   法定代表人:李东义
   被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兰德集团”)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北彩田路东交汇处联合广场 B 座 16 楼 A1601
   法定代表人:张锴雍
    2、本案案情介绍及申请诉讼原因
    (1)原、被告签约之前的基础事实
    2013 年 6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兰德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兰德投资”)、谢海青共同签署了《深圳市中兰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约定:中兰德投资出资人民币 333 万元,占深圳市中兰
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兰德合伙”)财产份额的 9.988%,为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谢海青出资人民币 1 万元,占中兰德合伙财产
份额的 0.030%;力合股份出资人民币 3000 万元,占中兰德合伙财产份额的 89.982%,
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第九条第三款第一项对新增有限合伙人退
伙进行了约定。
     2013 年 6 月 24 日,力合股份作为新增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已将
出资额人民币 3000 万元支付至有限合伙企业的账户。2013 年 8 月 27 日,合伙企业对
本次新增有限合伙人的变更事项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
     (2)原、被告的合同关系及索赔的合同依据
     原告与中兰德投资、谢海青签署《合伙协议》后,与被告签署了《合伙企业财产份
额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
     《收购协议》约定:截至《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日,原告从中兰德合伙分得的财
产份额未达到《合伙协议》第九条第三款第 1 项约定的退伙财产份额,原告有权要求被
告自退伙日起 7 日内依《收购协议》约定的价格强制收购原告持有的中兰德合伙企业财
产份额。被告若不履行强制收购条款,须依本条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3)被告的违约事实及赔偿义务
     2014 年 5 月 23 日,原告依据《合伙协议》第九条第三款的约定向普通合伙人中兰
德投资发出《退伙申请》,要求其配合办理相关退伙手续。截至原告起诉之日止,中兰
德合伙未依照《合伙协议》第九条第三款的约定为原告办理退伙手续并退还合伙企业财
产份额人民币 3000 万元。基于前述情形,2014 年 7 月 8 日,原告依据《收购协议》的
约定向被告发出了《强制收购函》,要求被告依据《收购协议》的约定履行收购原告持
有的中兰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之义务。但被告却故意拖延,拒不履行约定的收购义务。
按合同约定,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由于被告拒不履行约定的收购义务,已构
成重大违约。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实缴合伙财产份额部分)人民币 3000
万元整及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4 年 7 月 16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
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投资收益部分=3000 万元×12%×天数
÷365),自 2014 年 6 月 24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尚有1笔关于公司子公司珠海华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
经济合同纠纷事项。该事项未达到披露标准。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 6 月 30 日收到此项投资 2014 年上半年分红款 180 万元。鉴于本次案件尚
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后期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
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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