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惠州市广丰农牧有限
公司续租经营场地的议案》中所涉及的公司下属惠州市广丰农牧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广丰农牧公司)续租关联方广东省畜禽生产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场地的关联
交易事项、《关于中山广食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续租经营场地的议案》中所涉及的
公司下属中山广食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广食公司)续租关联方中
山农牧有限公司经营场地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全资子公司广丰农牧公司、中山广食公司续租关联方经营场地,有利于
广丰农牧公司、中山广食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持续开展和稳定发展。
2、上述续租经营场地的关联交易定价是公允的,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
原则,不存在造成公司向关联方利益倾斜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
3、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 、 、
朱列玉 罗其安 郑国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