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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弘控股: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25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24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23 日—2017 年 11 月 24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年11月2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3日15:00至2017年11月24日15:00
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 437 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 37 楼公司会议
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召集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蔡飚先生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 2017 年 11 月 9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
     2、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01,815,6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69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
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01,390,13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1.6264%;
                                    -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425,54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72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145,7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963%。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1,392,1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97%;
反对 421,2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6%;弃权 2,3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22,20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0334%;反对 421,2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6.7658%;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07%。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1,392,1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97%;
反对 421,2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6%;弃权 2,3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22,20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0334%;反对 421,2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6.7658%;弃权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
0.2007%。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锡海、李家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3-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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