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核,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就以上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 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 、 朱列玉 罗其安 郑国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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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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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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