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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学大: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0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或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9日(星期四)14:30起;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8日-2019年5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9日9:30-11:30和13:00-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8日15:00-2019年5月9日15:00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19年4月29日。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紫光展厅1-2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召集人: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人,代表

的股份总数为40,586,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917%;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292,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71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294,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199%。

董事长严乐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及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分类表决情况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议案1《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39,732,65597.8967%853,6522.1033%00.0000%通过
议案2《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39,732,65597.8967%853,6522.1033%00.0000%通过
议案3《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39,732,65597.8967%853,6522.1033%00.0000%通过
议案4《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39,732,65597.8967%853,6522.1033%00.0000%通过
议案5《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39,769,85597.9884%816,4522.0116%00.0000%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4,473,89284.5671%816,45215.4329%00.0000%
议案6《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39,769,85597.9884%816,4522.0116%00.0000%通过
议案7《关于公司与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展期合同(三)>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16,912,43695.3948%816,4524.6052%00.0000%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4,473,89284.5671%816,45215.4329%00.0000%
议案8《关于公司子公司申请2019年度K12业务对外投资额度的议案》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39,769,85597.9884%816,4522.0116%00.0000%通过

注:上述表格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全部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均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议案7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紫光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其合计所持股份22,857,419股不计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全部议案获得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9年4月1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贺南华、刘翠娥;

3、结论性意见: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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