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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开发:关于控股子公司祈年公司债务转移暨仲裁裁决执行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4
债券代码:112219     债券简称:14 渝发债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祈年公司债务转移暨仲裁裁决执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持股 51%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祈年公司”,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24.99%,嵊州市冠宇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24.01%)。截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基于(2013)渝仲字第 558 号裁决书,祈年公司应向重庆渝康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康公司”)承担的全部金钱给
付债务合计 18120746.27 元(含应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滞纳金
等)。
    2018 年 5 月 23 日祈年公司与渝康公司、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股
东及其担保人签定了《债务转移协议》,以便尽快了结仲裁裁决所涉
债务。
    一、仲裁情况:
    2013 年 9 月 24 日,祈年公司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
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渝康公司诉祈年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金额 7359.3340 万元。祈年公
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反请求,请求裁定渝康公司退还多支
付的工程款及逾期竣工违约金,合计 4143.3767 万元。
    2015 年 7 月 27 日,重庆铂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祈年.悦城
工程”项目工期延误及延误经济损失出具了正式《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内容概括如下:一、关于“祈年.悦城工程”工期延误情
况,总体来说,虽然项目因祈年公司原因有所延误,但即使扣除祈年
公司原因后,渝康公司的工期也没有按期完成。二、关于因祈年公司
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期期间的经济损失,渝康公司申请的索赔金额为
2000 万元,本次鉴定金额约为 165 万元。(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26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披露了上述仲裁情况(公告编号:2013-044),并于 2014 年 3 月 5 日、
2014 年 8 月 11 日、2015 年 3 月 10 日、2015 年 8 月 29 日、2016 年 3
月 10 日、2016 年 8 月 15 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 2013 年-2015
年年报全文、2014 年-2016 年半年报全文中分别披露了进展情况。)
    祈年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和 2017 年 1 月 5 日收
到《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3)渝仲字第 558 号和《重庆仲
裁委员会裁决书》(2013)渝仲字第 558 号(更正)两裁决书。(详见
公司 2016 年 12 月 30 日、2017 年 1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 2016-071、2017-001
号公告,以及 2017 年 3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 2016 年年度报
告全文。)。
    法院已扣划祈年公司存款人民币 1,432,000.00 元。其余裁决金额
未履行完毕。(详见公司 2017 年 5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 2017-023 号公告,
2017 年 7 月 29 日、2018 年 3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 2017 年
半年报全文及 2017 年年报全文中分别披露了进展情况。)
    二、协议内容:
    甲方: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丙方: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丁方:嵊州市冠宇投资有限公司
    戊方:西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债务部分转移
    乙方将其基于(2013)渝仲字第 558 号裁决书应向甲方承担的全
部金钱给付债务(含应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截止
2018 年 5 月 15 日合计人民币 18120746.27 元,大写壹仟捌佰壹拾贰万
零柒佰肆拾陆元贰角柒分,以下简称“标的债务”),按如下方式处理:
     (1)乙方自行负担标的债务中固定债务金额为:人民币
9241580.60 元,大写玖佰贰拾肆万壹仟伍佰捌拾元陆角(18120746.27
元×51%)。该部分债务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履行。
     (2)扣除乙方应自行负担的人民币 9241580.60 元(大写:玖佰
贰拾肆万壹仟伍佰捌拾元陆角)债务,乙方将标的债务中剩余债务全
部转移给丙、丁两方,丙、丁两方共同承接的债务金额为人民币
8879165.67 元 , 大 写 捌 佰 捌 拾 柒 万 玖 仟 壹 佰 陆 拾 伍 元 陆 角 柒 分
(18120746.27 元×49%),即:丙、丁两方共同承接的债务 =标的债
务-乙方自行承担的人民币 9241580.60 元(大写:玖佰贰拾肆万壹仟
伍佰捌拾元陆角)债务。
    甲方确认并同意上述债务转移行为,并承诺基于上述约定分别向
乙方和丙方、丁方主张债权。
    2、还款时间
     (1)丙方、丁方承诺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前共同向甲方清偿其
承接的上述债务金额人民币 8879165.67 元(大写:捌佰捌拾柒万玖仟
壹佰陆拾伍元陆角柒分)中的 50%,即人民币 4439582.84 元,大写肆
佰肆拾叁万玖仟伍佰捌拾贰元捌角肆分(以下简称“首笔款项”),余
下人民币 4439582.83 元款项,大写肆佰肆拾叁万玖仟伍佰捌拾贰元捌
角叁分(下简称第二笔款项),承诺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向甲方全
额付清。如丙方、丁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的,自逾期
之日起,丙方和丁方应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
方计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该欠款付清为止。
     丙方和丁方应将其承接的上述全部债务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
直接支付到甲方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户名: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重庆江南支行 ,账号:3461 2010 0100 1370
85 )。
    (2)在丙方、丁方向甲方支付首笔款项后三日内,乙方应将不
低于人民币 9241580.60 元(大写:玖佰贰拾肆万壹仟伍佰捌拾元陆角)
的款项归集到乙方的基本帐户内以供甲方执行,且在资金到位后,乙
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执行裁定书(案
号:(2017)渝 01 执 524 号)扣划款项。
    乙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或委托第三人将应付款项直接汇
入甲方名下的上述银行账户。
    3、担保措施
    戊方自愿为丙、丁双方基于本协议约定应向甲方承担的全部的债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期限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起 2 年。
    4、其他
    (1)各方确认,就案涉工程项目,甲方还应开具金额为 3853858.27
元(大写:叁佰捌拾伍万叁仟捌佰伍拾捌元贰角柒分)的工程款发票
给乙方。丙方和丁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款项人民币 4439582.83 元(大
写:肆佰肆拾叁万玖仟伍佰捌拾贰元捌角叁分)时,各方约定付款金
额、时间和条件如下:由丙方和丁方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向甲方先
支付人民币 400 万元(大写:肆佰万元整 ),甲方收到后二日内将金
额为 3853858.27 元(大写:叁佰捌拾伍万叁仟捌佰伍拾捌元贰角柒分)
工程款发票提交给乙方,乙方收到后二日内,丙方和丁方再将剩余的
人民币 439582.83 元(大写:肆拾叁万玖仟伍佰捌拾贰元捌角叁分)
款项支付给甲方。
    (2)甲方应当于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乙方基本帐户
扣划的人民币 9241580.60 元(大写:玖佰贰拾肆万壹仟伍佰捌拾元陆
角)款项或收到人民币 9241580.60 元(大写:玖佰贰拾肆万壹仟伍佰
捌拾元陆角)款项(乙方自行或委托第三人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甲方的
情形下)且丙、丁两方按约完成首笔款项的支付后 3 日内向法院申请
解除对乙方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等)的查封、扣押等
保全措施。
    (3)丙方和丁方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付清款项后,丙
方、丁方和甲方就本协议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清结。如丙、丁两
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依据本协议申请
将丙、丁、戊三方变更为上述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丙、丁、戊三
方不得提出执行异议;或甲方有权选择依据本协议约定内容对丙方、
丁方、戊方向本协议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4)乙方向甲方付清人民币 9241580.60 元(大写:玖佰贰拾肆
万壹仟伍佰捌拾元陆角)款项后,甲方不得再向乙方追究任何责任。
    (5)本协议载明的各方地址,即为各自确认的合同相对方或其
他第三方向其寄送函件、法律文书等文件资料的有效送达地址,凡向
该地址寄送的资料若未获签收的,则自资料寄出之日起五日内即视为
成功送达。
    (6)本协议一式五份,自甲、乙、丙、丁、戊五方盖章成立,
自甲方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乙方基本帐户扣划的人民币
9241580.60 元(大写:玖佰贰拾肆万壹仟伍佰捌拾元陆角)款项或收
到人民币 9241580.60 元(大写:玖佰贰拾肆万壹仟伍佰捌拾元陆角)
款项(乙方自行或委托第三人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甲方的情形下)且丙、
丁两方按约完成首笔款项的支付后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主要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尚未结案事项,涉案
金额累计约为 599.77 万元。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祈年公司与除本公司以外的股东签定《债务转移协议》,旨
在尽快了结仲裁裁决所涉债务,本次协议生效完成后(2013)渝仲字
第 558 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
影响。
    五、备查文件:
    《债务转移协议》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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