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烯碳3: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9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19日下午1:00

2、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 105 号巴厘岛假日酒店 6 楼马尔代夫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魏超文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9,911,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赵银伟律师、赵胜男律师出席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向银行等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845,9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5800股,占出席会议

公告编号:临2018-01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845,9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银伟、赵胜男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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