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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粮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2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审慎核查,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简历,相关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董事职责应具备的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暂时闲置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购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逆回购品种、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一年以内)低风险理财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这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和现金管理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授权期限内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3、《关于京粮(天津)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北京京粮油脂有限公司2019年期货套保计划的议案 》

经核查,公司开展期货套保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运用期货套保工具规避原料和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制定了相关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期货套保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我们同意公司子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继续开展期货套保业务。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朱恒源:姚刚:王欣新: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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