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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生物:关于诉讼进展暨二审终审判决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12
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南华生物            公告编号:2018-033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二审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寄来的《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海口中院就海南康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康氏”)与公司及原
审第三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二十三冶”)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进行了二审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1、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康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龙昆南路东侧乔海阳光大厦 403、418 室
    法定代表人:康保忠
    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 3 号财信大厦 13 楼
    法定代表人:石磊
    3、原审第三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 208 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 24 层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起因及一审判决情况
    就海南康氏与公司、五矿二十三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公司已于
2016 年 9 月 9 日、2017 年 12 月 5 日、2018 年 4 月 26 日分别发布了《关于收到
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收到法院传
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3、2017-116、201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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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海南康氏因不服一审判决,
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终审判决情况
       根据海口中院(2018)琼 01 民终 2085 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终审判决如
下:
    “综上所述,康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0014 元,由海南康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 2018 年度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海口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琼 01 民终 2085 号]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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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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