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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健康: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3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根据董事长贾岩燕先生的提议于2018年10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延长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相关议案,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长至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目前,该事项尚处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阶段,为确保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顺利进行,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将决议有效期延长至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85)。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鉴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即将到期,该事项尚处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阶段,为确保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顺利进行,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至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独立董事同意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除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85)。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三、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定于2018年10月31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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