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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控股:《公司章程》修订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11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证
中 小 投 资 者 服 务 中 心 下 发 的 《 股 东 建 议 函 》( 投 服 中 心 行 权 函
[2017]435 号)及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中证中小投资
者服务中心向海南辖区 23 家上市公司发送股东建议函的通报》[《监
管通报》2017 年第 10 期(总第 10 期)]。根据《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海口市。股东大会将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以各大股东推荐及董事会简单多数决议
推荐相结合方式产生。监事候选人由股东提名和公司选举推荐相结合
方式产生。
    股东提名应以书面方式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十天前递交董事会,
并由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公告。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拥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公司董事会
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中非独立董事的组
成人数;公司监事会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
会中非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时,每拥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 5%可提名一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最多不得超过董
事会中非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董事会有权对该等提名董事的任职资
格进行预先审核。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拥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公司董事会提
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组成人
数;公司监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中独
立董事的组成人数;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时,每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可提名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最多不得超过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
组成人数,董事会有权对该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预选审核。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为维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股东大会更换董事的人数每
年不得超过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 1/3。董事会任期届满需
要换届时,新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组成人数的 1/3。除非当年
有超过 1/3 的董事任期已届满,则当年只能更换该等任期届满的董
事。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置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
修订后: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或主要办公
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以各大股东推荐及董事会简单多数决议
推荐相结合方式产生。监事候选人由股东提名和公司选举推荐相结合
方式产生。
       股东提名应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十天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以书面
形式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公告。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
上的股东拥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公司董事会提名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中非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公司
监事会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中非独立董
事的组成人数;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时,每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可提名一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最多不得超过董事会中非独立董事的组成人
数,董事会有权对该等提名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预先审核。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拥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公
司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中独立董事
的组成人数;公司监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董
事会中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时,每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
可提名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最多不得超过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组
成人数,董事会有权对该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预选审核。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置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
6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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