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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鸣纸业: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24
债券代码:112144                                  债券简称:12 晨鸣债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以下简称“晨鸣纸
业”、“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的 2012 年公司债券(“12 晨鸣债,债券
代码:112144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
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
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相关事项报告如下:
    根据晨鸣纸业于 2017 年 6 月 17 日和 2017 年 6 月 23 日公告的《山东晨鸣
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67、2017-069),2017
年 6 月 15 日,公司之香港公司(公司在香港注册的非香港公司)办公地址收到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诉法庭向公司法律代表发出有关禁制令案件编号
HCMP3060/2016 的通知。通知内容为:
    1、禁制令之经修订原讼传票被驳回;
    2、对相关法律程序之讼费作出暂准命令,本公司需向被告人支付讼费(包
括两名大律师之费用),讼费数目如不能跟被告人达成协议,将进行讼费评定。
    此外,公司之香港公司办公地址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接获被告人向香港高
等法院提交日期为 2017 年 6 月 15 日之清盘呈请,指称本公司未能履行仲裁案
之最后裁决需向被告人合共同支付金额人民币 167,860,000 元及利息、律师费用
美元 3,548,932.04 元及利息及仲裁费用港币 3,303,933.07 元及利息(统称“该债
务”)。其后,被告人向本公司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以要求本公司支付该债务。
    根据清盘呈请,双方将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于香港高等法
院进行聆讯,并且后续公司有权利就清盘呈请进行抗辩,清盘呈请最终是否会
被法院批准,将取决于法院的后续审理情况而定。
    在清盘申请人对发行人作出清盘呈请后,发行人已就清盘呈请的潜在影响
咨询本公司在香港及中国之法律顾问,详见发行人发布的 2017-069 号公告。由
于清盘申请人的清盘呈请是依据香港法例及于香港法院提出,发行人经咨询中
国法律顾问,认为该清盘呈请的审理及判决不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另考虑到
该清盘呈请尚有待香港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目前而言中国法律顾问暂无
法就其在中国法律下的影响进行判断。如香港高等法院日后就清盘呈请作出判
决,就该判决在中国法律下的执行效力,发行人将会及时与中国法律顾问根据
届时的实际情况作进一步咨询和分析。就禁制令及清盘呈请事宜的进展,发行
人会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
    经与发行人沟通,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公司净资产 232.03 亿元,2016
年和 2017 年一季度利润总额分别为 25.83 亿元和 8.65 亿元,同比增长 83.18%
和 56.07%,发行人生产经营正常,产量、销量、收入和利润较之前均有大幅增
长,经考虑该事件所涉及之金额及本公司现时的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预期不
会对本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
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2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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