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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鸣纸业: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23
股票简称: 晨鸣纸业     晨鸣 B   股票代码:000488   200488   公告编号:2017-069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2016 年 11 月 9 日、 2016 年 11 月 22 日、2017 年 2 月 25 日和 2017 年 6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 2016-140、2016-144、
2016-151、2017-015、2017-067,内容有关该法定要求偿债书、禁制令及被告人针对
本公司作出的清盘呈请(以下简称“清盘呈请”)。
       在清盘申请人对本公司作出清盘呈请后,本公司已就清盘呈请的潜在影响咨询本
公司在香港及中国之法律顾问,得出以下意见:
       于香港,根据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182 条规定,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盘中,清盘开始后就公司财产(包括据法权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
置,以及任何股份转让或公司成员地位的任何变更,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均属无
效。
       基于本公司日期为 2017 年 6 月 17 日之公告“(2) 清盘呈请之潜在影响”一项下
披露之风险,本公司将委任法律顾问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令,以消除由清盘申请
人针对本公司作出清盘呈请起有关本公司 H 股股份转让之不确定性,从而为本公司 H
股投资者提供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并协助其 H 股股份持续买卖。
       由于清盘申请人的清盘呈请是依据香港法例及于香港法院提出,本公司经咨询中
国法律顾问,认为该清盘呈请的审理及判决不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另考虑到该清盘
呈请尚有待香港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目前而言中国法律顾问暂无法就其在中国
法律下的影响进行判断。如香港高等法院日后就清盘呈请作出判决,就该判决在中国
法律下的执行效力,本公司将会及时与中国法律顾问根据届时的实际情况作进一步咨
询和分析。
    此外,本公司会与法律顾问商讨,对驳回禁制令之判决待香港高等法院颁发判决
理由后才能决定下一步行动,及对清盘呈请作出反对。本公司会积极应对,采取一切
措施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就禁制令及清盘呈请事宜的进展,本公司会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目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产量、销量、收入和利润较之前均有大幅增长,经
考虑该事件所涉及之金额及本公司现时的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预期不会对本公司的
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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