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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速A:关于对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B股股东股利分派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后续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08
证券简称:粤高速 A 、粤高速 B 证券代码:000429、200429 公告编号:2017-056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 2008 年度非居民企业 B 股股东股利分派应补缴企业
                           所得税的后续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分别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2014 年 1 月 23 日、2015 年 11 月 28 日和
2016 年 4 月 20 日刊登了《关于对 2008 年度非居民企业 B 股股东股利分派应补
缴企业所得税的公告》。截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部分股东向我司补缴了税金共
计人民币 318,174.87 元,仍有股东未向我司补缴税金共计人民币 364,952.20
元。现我司对 2008 年度非居民企业 B 股股东股利分派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事项再
次进行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要求,取得本公司 2008 年度现金股利的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需按照 10%的税率补交所得税,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公司 2008 年度分红派息的情况
    本公司 2007 年度及 2008 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08 年 7 月实施,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4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及投资基金每
10 股实派 2.16 元现金;B 股股东暂不扣税)。B 股现金股息按港币兑人民币的银
行卖出价(1 港币=0.8935 元人民币)折为港币支付,B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08 年
7 月 10 日。由于本公司 2007 年度及 2008 年度一季度的股利合在一起进行派发,
因此 2008 年度第一季度的股利按照 5 个季度平均确认。
    本公司 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09 年 8 月实施,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扣税后,A 股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实际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0.90 元;对于其他 A 股非居民企业,我公司
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 股股东暂不扣税)。B 股现金
股息按港币兑人民币的银行卖出价(1 港元=0.8835 元人民币)折为港币支付。B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09 年 8 月 20 日。
    二、补缴所得税情况
    2009 年 8 月 20 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
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根
据该文件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 股、B 股和海外股)的
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 2008 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
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本公司已于 2010 年 6 月为相关 B 股股东垫付了所得税 683,127.07 元。请尚
未向我司补缴 2008 年度现金股利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尽快将相应的税款汇入我司
以下账户。谨此感谢广大股东配合本公司的扣缴税金工作。
    公司名称: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银行账号:44001863201050171423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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