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兴业矿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16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
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经讨论后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未发现吉兴军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及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具备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吉兴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
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券会确定未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具备行使职权相
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我们同意聘任董永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同意聘任
董永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罗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张树成
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孙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李学天先生
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张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根据孙凯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没有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
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
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
    2、聘任孙凯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内
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孙凯先生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3.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四、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姜雅楠女士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没有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
人,不存在《公司法》 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其教育背
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
    2、聘任姜雅楠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姜雅楠女士为公
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五、关于房屋租赁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在发出《关于房屋租赁关联交易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
认可,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2、该关联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3、同意公司与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公司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要求履行了关联交
易必需的审议程序,公司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隋景祥    李强新   姜青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