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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机械: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临时)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15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临时)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徐工集团工程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现就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
见
     2018 年公司及相关下属子公司为按揭销售业务提供回购担保,
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每笔担保期限不超过 5 年,担保
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 1 年。
     2018 年公司及相关下属子公司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权益购买
担保。其中,单笔《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超过 6 年,担
保累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20 亿元。
     上述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是工程机械行业普遍采用的销
售模式,有利于促进公司产品销售,扩大市场份额。
     鉴于此,同意《关于为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
度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公司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履行了
法定程序,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鉴于此,同意《关于修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
案》
     三、关于修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议
案
     公司修订《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履行了
法定程序,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鉴于此,同意《关于修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基金管理办
法>的议案》
                                   2018 年 3 月 14 日
独立董事签字(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飞跃     林爱梅    周玮    秦悦民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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