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7号
代德明、湖北恒信盈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9年1月3日,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宜化”)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代德明、湖北恒信盈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北恒信盈加”)在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1月2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或集中竞价系统增持*ST宜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6,000,030股,占*ST宜化总股份的5.12%。其中2018年12月5日至12月31日增持比例为4.9%,2019年1月2日增持比例为0.2%。
你们在增持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停止交易,累计增持比例超过5%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第2.7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上述股东吸取教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