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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2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之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2017 年 8 月 11 日下
午 2 点 30 分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 2017 年 8 月 10 日下午
15:00-2017 年 8 月 11 日下午 15:00;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7 年 8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
15 区 3 号楼十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四)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经与会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强炜主持;
     (六)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 1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8,722,339 股,占公司总股份
897,866,712 股的 10.99%。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14,764,79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6444%。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名,代表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3,957,54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9.3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9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4,764,794 股,占公司总股份
1.6444%。
    (二)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第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相关决议公告均已在公司指定媒体刊载,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具备合法性、完备性。
    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为子公司银行借款及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子议案 1: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通县支行 10,000 万元借款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717,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9%,反对 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14,760,194股同意,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4,600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子议案2: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22,000万元融资租赁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717,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9%,反对 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14,760,194股同意,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4,600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子议案 3: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三峡分行 25,000 万
元借款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717,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9%,反对 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14,760,194股同意,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4,600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德恒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杨继红、杨兴辉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
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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