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渤海金控:“13渤租债”2017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09
债券代码:112188                 债券简称:13 渤租债
                        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3 渤租债”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13 年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现名“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支付 2016 年 8 月 15 日
至 2017 年 8 月 14 日期间的利息。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8 月 14 日,
凡在 2017 年 8 月 14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
息;2017 年 8 月 14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根据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15 日发
行的 2013 年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3 渤租债”、“本期债
券”、债券代码 112188)《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
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3 年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3 渤租债;
     3.债券代码:112188;
     4.发行总额:人民币 35 亿元;
     5.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网下
面向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相结合的方式;
     6.发行对象:
     ⑴网上发行:在登记机构开立 A 股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法律、法
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⑵网下发行:在登记机构开立 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
止购买者除外);
    7.存续期限: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票面利率:本期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为 6.00%,在
债券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不变,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
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 6.00%,并在债券存续
期内后 2 年固定不变;
    9.计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
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
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期债
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之和,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为投资者截
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持有的本期债券到期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票面总额的
本金;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即,利息每年
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1.起息日:2013 年 8 月 15 日;
    12.付息日:2014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8 月 15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16
年的 8 月 15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本期公司债券到期
日为 2018 年 8 月 15 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 2016 年 8 月 15 日;
    13.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8 月 15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6 年 8 月 15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4.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期公司债券的固定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
的前 3 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
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为前 3 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
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 2 年票
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以
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
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5.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
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
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
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应按照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第一次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
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
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
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决定;
    16.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7.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
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在 2017 年度跟踪评
级报告中已将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上调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上调为 AAA;
    18.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监管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20.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
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21.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3 年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3 渤租债”
的票面利率为 6%,每手“13 渤租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0.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 48.00 元;
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 54.00 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14 日;
   2.除息交易日:2017 年 8 月 15 日;
   3.债券付息日:2017 年 8 月 15 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 年 8 月 15 日;
   5.下一付息期利率:6%。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8 月 14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 渤租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
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
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逸群
   咨询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165 号广汇中天广场 41 楼
   邮政编码:830002
   咨询联系人:王佳魏
   咨询电话:010-57583682
   传真电话:010-59782368
   2.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咨询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联系人:张永青、洪道麟、孙超逸
   咨询电话:010-56571878、010-56571880、010-56571885
   传真电话:010-56571688
   3.托管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联系人:张思聪
   电话:0755-21899316
   特此公告。
                                        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