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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0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或“公司”)拟实施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是否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披露如下:

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的情况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曾于2013年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3】第

75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监管函内容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曾用名)预约于2013年8月28日披露

2013年半年度报告。2013年8月13日,公司监事贾沁军配偶叶云霞自二级市场卖出公司股票500股,成交金额合计人民币8,550元。

贾沁军配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的规定。

(二)相关监管措施根据《关于对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贾沁军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3】第75号),深交所希望贾沁军及其配偶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三)整改措施贾沁军及其配偶叶云霞均出具《承诺函》,承诺:“我们将认真学习买卖公司股

票相关规则,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同时,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范文件,通过加强学习,使相关人员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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