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19-051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86号)核准,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集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41,489,989股,发行价格为11.2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467,177,276.1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61,930,587.47元。上述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6月27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9]2970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主要由控股子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借款方式使用,用于满足日常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需求。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教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滨江支行(注1) | 631231016 |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 | 1202020129900351893 |
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体育场路支行(注2) | 1202021019900075376 |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教路支行 | 571900068610603 |
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教路支行 | 571900088810401 |
注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滨江支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管辖分支机
构。
注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体育场路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管辖分支机构。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丙方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管辖分支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根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安排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浩、张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每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0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丙方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教路支行,丁方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乙方已在丙方及管辖分支机构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乙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浩、张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查询甲、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每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0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