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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7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贵会证监许可[2019]686号文核准,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集团”、“发行人”、“公司”)向特定对象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医药商业”)非公开发行股票41,489,989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英特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报告。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1,489,989股,符合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不超过41,489,989股的要求。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2019年6月26日),发行价格为其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2.51元/股的90.01%,即11.26元/股,该价格相当于发行期首日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12.38元/股的90.95%。

(三)发行对象、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

本次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认购对象

认购对象认购价格(元/股)认购数量(股)认购金额(元)
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11.2641,489,989467,177,276.14

(四)发行对象的合规性核查情况

1、关联关系核查

发行对象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次发行前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

2、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发行对象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资金来源情况

主承销商查阅了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发行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对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

发行对象承诺:参与本次增发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或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规定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7,177,276.14元,未超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募集资金规模上限65,0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不含税金额5,246,688.6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61,930,587.47元。

(六)股份锁定期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发行对象取得的公司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募集资金总额及股份锁定期符合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情况

(一)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2018年9月25日,发行人召开了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华润医药商业及其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并提交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8年11月6日,发行人召开了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华润医药商业及其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二)浙江省国资委的批准

2018年10月22日,浙江省国资委出具《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批复》(浙国资产权[2018]29号),同意发行人向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英特集团总股本的20%,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5,000万元。

(三)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19年3月12日,英特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19年4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86号)。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获得了浙江省国资委的批准,并获得了贵会的核准。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本次发行方案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于2019年6月25日向发行对象发送了《缴款通知书》;截至2019年6月26日,发行对象已足额缴纳了认购款,共计467,177,276.14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验[2019]29703号《验证报告》。

2019年6月27日,坐扣保荐承销费不含税金额4,716,981.13元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募集资金462,460,295.01元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事项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29704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报告,英特集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67,177,276.1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5,246,688.6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61,930,587.47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41,489,989.00元,超出股本部分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420,440,598.47元。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2019年7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2019年4月29日,英特集团收到贵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86号),并于2019年4月30日进行了公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认为: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过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当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本次发行对象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特此报告。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彭浩 张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王青山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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