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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矿: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17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京 01
民初 321 号),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7 月 27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原告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源)就山东地矿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地矿集团)、北京正润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
正润)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事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7-059)。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地矿集团及北京正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范:“因合
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地矿集团的
住所地位于山东省,北京正润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山东华源有权选择北京正润
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
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 4 楼 3 层 304
室虽然是北京正润工商注册地址,但经本院现场勘查,北京正润已不在该地址办
公,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 1 号楼 25 层,该
地址应认定为北京正润的住所地。因北京正润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东
城区,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
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一方住
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相关规定,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 5000 万元以上至 3 亿元的一审民商
事案件,故本案件应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至于本案是否涉及“一事不再理”,不属管辖权异议应处理的范围,地矿集
团和北京正润提出的该项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地矿集团称本案是在全国有
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较为合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正润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不构成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
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京 01 民初 321 号)。
    特此公告。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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