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关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钾
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与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宝通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9 月作出(2017)青民初 11 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8 日和 9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
告)藏格钾肥于近日收到宝通水利《民事上诉状》,获悉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
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注册地:西宁市昆仑路西山三巷 4
号,法定代表人:麻吉远。
被上诉人: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注册地:格尔木市昆仑南路 15-02
号,法定代表人:肖永明。
(二)上诉原因
藏格钾肥于 2014 年 7 月将 11 平方盐田建设及配套工程交与宝通水利施工,
该工程已于 2015 年 12 月完成验收及工程量确认。后由于双方对于该项工程的结
算金额存在争议,期间多次沟通未达成一致,导致该工程至今未进行最终结算。
宝通水利遂于 2017 年 1 月 26 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青海省高级人
民法院于 2017 年 9 月作出(2017)青民初 11 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纠纷案件
作出了判决。宝通水利不服上述判决结果,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初 11 号民事判决书,
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 10,003.6643 万元,利息
8,040,972.22 元;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该上诉尚未判决,因此暂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
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