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事项的事前确认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转让唐山盾石干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议案》的事前确认及独立意见
(一)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转让唐山盾石干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关于转让唐山盾石干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三)此次交易有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的产业结构、突出公司水泥主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对《关于转让金隅冀东(唐山)混凝土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及后续事项安排的议案》的事前确认及独立意见
(一)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转让金隅冀东(唐山)混凝土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及后续事项安排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关于转让金隅冀东(唐山)混凝土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及后续事项安排的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三)此次交易有助于进一步优化混凝土集团的股权结构,提升其管理效率、优化混凝土集团的资产负债结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孔祥忠独立董事:柴朝明独立董事:姚 颐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