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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水泥:公司章程(2017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10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已经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冀体改委股字[1993]72 号文
件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河北省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364503X。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5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0,000 股,于 1996
年 6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TANGSHAN JIDONG CEMENT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
               邮政编码:064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47,522,91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3—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董事会认定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水泥生产销售为主导,不断拓宽
经营范围。以高质量产品和优良的服务增强公司信誉,强化科学管理,
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大力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深入挖潜、降耗,
争取最佳经营业绩,努力给股东满意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硅酸盐水泥、熟料及
相关建材产品的制造、销售;塑料编织袋加工、销售;水泥设备制造、
销售、安装及维修;煤炭批发;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普通货运,货
物专用运输(罐式);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
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
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
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在规定的采区内从事水泥用灰岩的
开采;石灰石、土、石料、石粉生产及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4—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23,600,000 股,公
司发起人为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302,000,000 股、出资方式为现金及实物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4
年 5 月 8 日。
    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1,347,522,914 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1,347,522,914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5—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份转让行为中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
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6—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7—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8—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及时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本条所指“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是指投资者在公司拥有的权益,该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
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
                                                          —9—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除上述情形外,持有公司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发生下列
情形之一时,也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一)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到百分之五以上时;
       (二)其持有股份被司法冻结时;
       (三)其持有股份被司法拍卖时;
       (四)其持有股份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时。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各
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具体要求为:
   (一)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
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
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二)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
                                                           —10—
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
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
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三)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
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
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
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
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
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五)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
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
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控股股东不应当从事与公司构成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经营
业务。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1—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2—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前款所指“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含股
权,但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13—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除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
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标准。
    (三)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
1 和 2 款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四)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
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
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
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董事会或证券监管机构认为
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
评估事务所进行审计或评估。
    (五)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14—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除按本条第(四)款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六)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七)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 “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八)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书面要
求必须股东本人提出,不得授权其他股东代为提出。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唐山市丰润区林荫
路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或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外,还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形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条件,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6—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17—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18—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19—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个人股东身
份证明复印件、授权人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20—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21—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合理的事由。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22—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23—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24—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
       1、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
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
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2、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
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
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拟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25—
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拟选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
监事候选人。
       4、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
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
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
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
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
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
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5、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董事的得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
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6—
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4)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选
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
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
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
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
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6、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的当选原则参照董事的当选原则执行。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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