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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1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相关规定,现将债券发行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诉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等信托贷款纠纷案

1.案件唯一编码:(2018)甘民初277号2.受理时间:2018年11月23日3.知悉时间:2018年12月6日4.受理机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5.当事人:(1)原告: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2)被告一: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被告二:中科龙轩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被告三: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6.案由:信托贷款纠纷

7.诉讼/仲裁标的:本金300,00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1月和2016年4月,原告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签订《光大信托-申万创新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合同》和《光大信托-申万创新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信托合同》),约定原告交付信托资金合计人民币3亿元于光大信托公司,指令其向被告一发放信托贷款。

2016年1月和2016年4月,光大信托公司作为贷款方与被告一作为借款方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贷款合同》),将原告在《信托合同》项下提供的信托资金合计人民币3亿元出借给被告一。

2016年1月,被告二作为出质人与光大信托公司作为质权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将被告二在《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2013年基础设施融资建设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项下对被告三享有各期应收账款质押给光大信托公 司。

依据《贷款合同》的约定,被告一应当于2018年6月11日偿付2018年第二季度贷款利息。但是被告一到期未支付前述利息。经光大信托公司及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支付,构成《贷款合同》项目下违约,应当依据《贷款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为此2018年9月10日,光大信托公司向被告一发出《光大信托申万创新单一资金信托提前还款通知函》,宣告《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于2018年9月13日构成加速到期。2018年9月13日,光大信托公司与原告合意终止信托并将其基于《贷款合同》及《质押合同》下享有的债权及担保权利等全部权利转让于原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诉讼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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