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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数传媒: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8

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华数传媒 公告编号:2019-028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3号文核准,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数传媒”)已向特定投资者杭州云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286,671,000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22.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53,609.88万元,扣除发行费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0,659.8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4月28日全部到账。

二、前期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与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9-022)。

三、新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

经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2019年1月3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为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及使用不超过4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为便于公司开展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日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网络”)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下属城北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新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1、华数传媒在浦发银行新设账号为95040078801500000326的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2019年5月30日,将其存储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1202021229900308458账户中的210,000,000元募集资金转存至该账户,该专户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传媒网络在浦发银行新设账号为95040078801700000325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9年5月30日,将其存储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571906221810107账户中的30,000,000元募集资金转存至该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华数TV’互联网电视终端全国拓展项目”。

3、传媒网络在交通银行新设账号为331066100018800012133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9年5月16日,将其存储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账号1202021229900315933账户中的312,606,883.61元募集资金转存至该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媒资内容中心建设项目”,随后将对上述1202021229900315933账户进行注销。

4、传媒网络在交通银行新设账号为331066100018800012209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9年5月28日,将其存储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571906221810107账户中的388,000,000元募集资金转存至该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华数TV’互联网电视终端全国拓展项目”。

5、传媒网络在民生银行新设账号为631113622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9年6月17日,将其存储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571906221810107账户中的397,000,000元募集资金转存至该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华数TV’互联网电视终端全国拓展项目”。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则》的规定,本公司、传媒网络、湘财证券已分别与浦发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五、《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丙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均限于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则相关各方需签订本协议之补充协议,载明定期存单的存放金额、开户日期以及期限。甲方需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上述专户总额的1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6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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