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次临时会议的《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候选人姚军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 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该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 效。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姚军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许刚、吴安迪、余海龙、周纪昌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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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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