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就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环境变化、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并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公司对新募投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新募投项目发展方向仍然围绕公司主业开展,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并将本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吴中海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