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参加会议听取情况介绍并查阅有关规定 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 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的相关议案,我们认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吴中海 2018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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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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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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