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2 证券简称:深圳华强 公告编号:2018-057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华强”或“上
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4,366,9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54%,为公司2015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时发行的有限售条件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1月12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杨林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2219号),公司向杨林等4位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为42,821,64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11元;向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等6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数量为11,545,33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39元。新增股份数量合计54,366,977股,于2015年11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发行股份数量(股) | 发行股份价格(元) | 上市时间 | 锁定期限 |
1 | 杨林 | 19,496,695 | 18.11 | 2015年11月12日 | 36个月 |
2 | 张玲 | 16,473,487 | 18.11 | 2015年11月12日 | 36个月 |
3 | 杨逸尘 | 3,425,731 | 18.11 | 2015年11月12日 | 36个月 |
4 | 韩金文 | 3,425,731 | 18.11 | 2015年11月12日 | 36个月 |
5 | 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 | 10,172,666 | 22.39 | 2015年11月12日 | 36个月 |
6 | 胡新安 | 461,027 | 22.39 | 2015年11月12日 | 36个月 |
7 | 郑毅 | 350,782 | 22.39 | 2015年11月12日 | 36个月 |
8 | 王瑛 | 350,782 | 22.39 | 2015年11月12日 | 36个月 |
9 | 任惠民 | 130,290 | 22.39 | 2015年11月12日 | 36个月 |
10 | 侯俊杰 | 79,786 | 22.39 | 2015年11月12日 | 36个月 |
合计 | 54,366,977 | -- | -- | -- |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合计10名,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合计54,366,977股,占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前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8.15%,占公司总股本的7.54%。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及其持股明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备注 |
1 | 杨林 | 19,496,695 | 19,496,695 | 2.70 | 曾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于2018年4月13日换届离任 |
2 | 张玲 | 16,473,487 | 16,473,487 | 2.28 | -- |
3 | 杨逸尘 | 3,425,731 | 3,425,731 | 0.47 | -- |
4 | 韩金文 | 3,425,731 | 3,425,731 | 0.47 | -- |
5 | 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 | 10,172,666 | 10,172,666 | 1.41 | 为公司控股股东 |
6 | 胡新安 | 461,027 | 461,027 | 0.06 | 现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
7 | 郑毅 | 350,782 | 350,782 | 0.05 | 现担任公司董事、执行总经理 |
8 | 王瑛 | 350,782 | 350,782 | 0.05 | 现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
9 | 任惠民 | 130,290 | 130,290 | 0.02 | -- |
10 | 侯俊杰 | 79,786 | 79,786 | 0.01 | -- |
合计 | -- | 54,366,977 | 54,366,977 | 7.54 | -- |
注:上述股东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均不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三、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变动增减(股)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54,366,977 | 7.54 | -38,872,512 | 15,494,465 | 2.15 |
其中:首发后限售股份 | 54,366,977 | 7.54 | -54,366,977 | 0 | 0 |
高管锁定股 | 0 | 0 | +15,494,465 | 15,494,465 | 2.15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666,949,797 | 92.46 | +38,872,512 | 705,822,309 | 97.85 |
三、总股本 | 721,316,774 | 100 | 0 | 721,316,774 | 1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现任高管胡新安、郑毅、王瑛以及离任高管杨林各自持有的全部股份的75%将转化为高管锁定股,其中杨林原任期届满日为2018年6月25日,按规定其在原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即2018年12月25日之前,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能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
四、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做出的各项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华强集团 | 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集团”)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与深圳华强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深圳华强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深圳华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深圳华强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 2、如违反以上承诺,华强集团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 2015年11月12日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目前不存在违反承诺情况。 |
华强集团 | 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 1、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强集团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强集团和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中,保证严格遵循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依法履行信 | 2015年11月12日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目前不存在违反承诺情况。 |
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2、华强集团将继续履行已向深圳华强作出的相关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3、如违反以上承诺,华强集团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 |||||
华强集团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1、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强集团及华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华强集团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将继续不会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目前或未来所从事的业务发生或可能发生竞争的业务。 2、华强集团将继续履行已向深圳华强作出的相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3、如华强集团及华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华强集团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现有经营活动可能在将来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与上市公司发生利益冲突,华强集团将放弃或将促使华强集团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华强集团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将该同业竞争的业务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在适当时机全部转让给上市公司。 4、如违反以上承诺,华强集团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 2015年11月12日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目前不存在违反承诺情况。 |
华强集团 | 股份限售承诺 | 1、保证本公司本次交易中认购而取得的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若政府监管机构要求调整锁定期的,则该等股份的锁定期应当相应调整。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 2、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意将违规出售股份所获得的利益无偿赠与上市公司。 | 2015年11月12日 | 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 该承诺将于2018年11月11日履行完毕 |
杨林、张玲、杨逸尘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持股、间接持股或委托持股),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将不会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目前或未来所从事的业务发生或可能发生竞争的业务。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持股、间接持股或委托持股),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现有经营活动可能在将来与 | 2015年11月12日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目前不存在违反承诺情况。 |
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与上市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本人将辞去该等职务或将促使本人控制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将该同业竞争的业务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在适当时机全部转让给上市公司。 3、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 |||||
杨林、张玲、杨逸尘 | 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持股、间接持股或委托持股),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湘海电子)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湘海电子)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若发生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持股、间接持股或委托持股),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将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湘海电子)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遵守回避制度,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人保证将依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湘海电子)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4、若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本人将对前述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 2015年11月12日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目前不存在违反承诺情况。 |
杨林、张玲、杨逸尘、韩金文 |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杨林、张玲、杨逸尘和韩金文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内(2015-2017年),湘海电子可实现2015-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和不低于30,104.54万元(即2015-2017年之3年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 2015年11月12日 | 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反承诺情况,详情见注(1) |
20%)。如果业绩承诺期届满湘海电子未达到累计净利润数,则杨林、张玲、杨逸尘和韩金文须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应补偿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总和-业绩承诺期实际净利润总和)÷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应补偿现金金额=(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总和-业绩承诺期实际净利润总和)÷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支付现金金额 | |||||
杨林、张玲、杨逸尘、韩金文 | 湘海电子减值测试补偿承诺 | 1、杨林、张玲、杨逸尘和韩金文及深圳华强均同意,在业绩承诺期(2015-2017年)届满时,深圳华强应对湘海电子进行减值测试并由深圳华强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2、杨林、张玲、杨逸尘和韩金文对湘海电子减值补偿的承诺内容如下:如业绩承诺期期末减值额>承诺期满因业绩承诺未实现应补偿现金金额+承诺期满因业绩承诺未实现应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则湘海电子原股东将另行补偿。应补偿的金额=期末减值额-承诺期满因业绩承诺未实现应补偿现金金额-承诺期满因业绩承诺未实现应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补偿以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两种方式同时进行:股份补偿数量=应补偿的金额×本次股份支付对价比例÷本次发行价格。现金补偿金额=应补偿的金额×本次现金支付对价比例。 | 2015年11月12日 | 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反承诺情况,详情见注(2) |
杨林、张玲、杨逸尘、韩金文 | 股份限售承诺 | 1、保证本人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及用于质押;但若政府监管机构要求调整锁定期的,则该等股份的锁定期应当相应调整。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 2、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将违规出售股份所获得的利益无偿赠与上市公司。 | 2015年11月12日 | 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 该承诺将于2018年11月11日履行完毕 |
胡新安、郑毅、王瑛 | 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保证若发生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将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遵守回避制度,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 | 2015年11月12日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目前不存在违反承诺情况。 |
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保证将依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 |||||
胡新安、郑毅、王瑛、任惠民、侯俊杰 | 股份限售承诺 | 1、保证本人本次交易中以现金认购而取得的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若政府监管机构要求调整锁定期的,则该等股份的锁定期应当相应调整。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 2、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将违规出售股份所获得的利益无偿赠与上市公司。 | 2015年11月12日 | 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 该承诺将于2018年11月11日履行完毕 |
注:(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深圳市湘海电子有限公司已完成业绩承诺,具体情况:2015年湘海电子实际完成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533.27万元;2016年湘海电子实际完成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109.23万元;2017年湘海电子实际完成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451.77万元。2015-2017年湘海电子实际完成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和为49,094.27万元。
(2)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3月21日出具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公司减值测试的专项审核报告》,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深圳市湘海电子有限公司100%的股东权益评估值扣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后没有发生减值,杨林、张玲、杨逸尘、韩金文不需要进行补偿。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进行违规担保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上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上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上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
3、上市公司本次解禁限售的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上市公司2015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湘海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时做出的承诺。
4、上市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上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
六、控股股东对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处置意图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计划在本次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公司股份达 5%以上。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计划未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