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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13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1 属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人已放
弃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上述关联关系等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9 月 12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
技大厦东座 13 楼农产品会议室
    3、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总裁胡翔海先生;公司董事长蔡颖
女士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总裁胡翔海
先生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6、 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 15 人,代表股份数 1,088,031,3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1,696,964,131 股的 64.1163%,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数 579,391,52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1,696,964,131 股的 34.14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508,639,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1,696,964,131 股的 29.973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
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
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合肥周谷堆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88,029,0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反对的股份数 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1,105,1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923%;
    反对的股份数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077%;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7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88,030,3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反对的股份数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1,106,4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97%;
    反对的股份数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03%;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方啸中律师、李航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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