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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赛电池: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31

证券代码:000049 证券简称:德赛电池 公告编号:2019—004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二零一九年一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下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和《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2、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3、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200.4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524.3738万股的0.98%。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64元/股。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调整。

5、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87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骨干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6、本计划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72个月。

7、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8、公司具备以下实施本计划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

(1)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2017年每股收益不低于1.4元,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3)2017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17%。

11、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2019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1.8元,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19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1)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2020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1.9元,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0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1)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2021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2.0元,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1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20%。

12、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3、公司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计划。

14、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5、本计划经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通过后,公司方可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并予以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16、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17、本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录

声 明 ...... 2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实施本计划的目的 ...... 7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8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 8

第六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0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1

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 12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6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18

第十一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19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21

第十三章 其他重要事项 ...... 22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德赛电池、公司

德赛电池、公司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骨干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72个月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日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人民币元

第二章 实施本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骨干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87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骨干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任职并已与任职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一、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200.4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524.3738万股的0.98%。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姓名

姓名职务获授的权益 数量(万股)占授予总量 的比例(%)占股本总额 的比例(%)
刘其董事长52.50%0.0244%
何文彬董事,总经理42.00%0.0195%
王锋董事会秘书21.00%0.0097%
陈莉财务总监42.00%0.0195%
控股子公司高管(6人)5125.44%0.2485%
骨干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不超过77人)134.467.06%0.6548%
合计200.4100.00%0.98%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解除限售时实际收益原则上不超过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的40%。对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超过部分归公司所有。本计划有效期内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董事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的调整而修订本条款。

3、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以业绩目标为基础)。

第六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经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四、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3

五、本计划禁售期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本计划实施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任期考核结果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兑现。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按照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4.6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4.6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试行办法》第十八条、《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有关规定,本计划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每股23.95元的50%,为11.98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每股23.80元的 50%,为11.90元/股;

3、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每股23.59元的50%,为11.80元/股;

4、本计划草案公告前30个交易日内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每股24.32元的50%,为12.16元/股。

5、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每股25.31元的50%,为12.65元/股;

6、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每股29.27元的50%,为14.64元/股。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4.64元/股。

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1、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2017年每股收益不低于1.4元,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3、2017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17%。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本计划即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2019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1.8元,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19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1)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2020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1.9元,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0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1)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2021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2.0元,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1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20%。

注:(1)每股收益即每股盈利(EPS),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与公司总股本的比率。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事宜,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将做相应调整,每股收益目标值随公司股本总数调整做相应调整。

(2)若公司未满足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四)个人层面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等级

等级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100%60%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额度并注销。

(五)对标企业

本计划的对标公司共18家,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序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16121.TWO新普10300068.SZ南都电源
21399.HK飞毛腿11300088.SZ长信科技
33211.TWO顺达12300115.SZ长盈精密
4000021.SZ深科技13300207.SZ欣旺达
5000100.SZTCL集团14600203.SH福日电子
6000829.SZ天音控股15600482.SH中国动力
7002241.SZ歌尔股份16600584.SH长电科技
8002416.SZ爱施德17601138.SH工业富联
9002426.SZ胜利精密18601231.SH环旭电子

(六)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的考核以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定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每股收益、现金分红比例,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指标体系,此外还要求营业收入增长率、每股收益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营业收入增长率,能够有效反映公司持续成长能力和持续获利能力;每股收益,反映的是上市公司经营的收益成果;现金分红比例,表明当前利润水平维持在稳定状态,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公司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提升公司的

业绩表现,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日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Q=Q

×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日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四)派息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2019年 1月30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每股12.95元。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2019年2月授予,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200.4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数量(万股)

授予数量 (万股)股份支付费用(万元)2019年 (万元)2020年 (万元)2021年 (万元)2022年 (万元)2023年 (万元)
200.42595.18780.96937.15576.71264.3236.04

上述数据是对所有激励对象拟获授股份数的公允价值模拟测算的成本最高值,最终的实际会计成本将根据最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价格及解除限售时激励对象的实际人数和股份数量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认。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已获限制性股票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上市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激励对象成为相关政策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可选择在最近一个解除限售期仍按原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三)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董事会审议回购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并注销。

(四)股权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终止授予其新的权益、取消其尚未行使权益的行使资格并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董事会审议回购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孰低原则回购并注销,并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已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

1、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并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惠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提起仲裁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Q=Q

×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P=P

×(P

+P

×n)÷[P

×(1+n)]其中:P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P=P

÷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方案的,应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三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或调整。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整。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三、本计划经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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