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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尔: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23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 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7-067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下称“福田法院”)送达的民事
上诉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上述案件进展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 5929 号)等文件。林志以本公司未将其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提交的两项临时提案提请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存在
程序违法为由,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
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作出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详细情况见本公司在 2015 年 9 月
15 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诉
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71)。
    2017 年 11 月 6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粤 0304 民初 7146 号],裁定因林志在起诉时不具有康达尔公司股
东资格,驳回原告林志的起诉(详细情况见本公司在 2017 年 11 月 9 日的《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7-06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7 年 11 月 20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
状》,林志不服深圳市福田法院作出的(2016)粤 0304 民初 7146 号民事裁定(下
称“一审裁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如下:
                                    1/3
       (一) 当事人
       上诉人:林志
       被上诉人: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定撤销(2016)粤 0304 民初 7146 号民事裁定;
    2、请求裁定本案指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上诉人诉称的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在案涉股东大会决议作出(2015 年 6 月 26 日)后的 60 日内,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下称“罗湖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于
同日由罗湖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因此,本案上诉人起诉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21
日。
    截至 2015 年 8 月 21 日,上诉人通过“林志”、“陈木兰”、“林周举”等 13
个证券账户合计持有被上诉人 77,387,291 股股票,其中“林志”证券账户持有
被上诉人股票数为 20,843,415 股。因此,上诉人在本案起诉时具有被上诉人的
股东资格。
    本案受理后,被上诉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福田区为由提出管辖权
异议。2015 年 11 月 27 日,罗湖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福田法院管辖。之后,由
于法院年底结案忙、整卷、移卷拖延以及中间过年等因素,福田法院直到 2016
年 3 月 18 日才完成内部立案手续。但管辖移送只是关于管辖法院的变更,并不
改变原告是在 2015 年 8 月 21 日提起诉讼的事实。况且,《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只规定股东在决议作出后 60 日后提起诉讼即可,没有要求该期限内人民法院必
须已完成立案,更未要求必须是最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完成立案。因此,股东
大会决议撤诉之诉应以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之日(具体到本案为 2015 年 8
月 21 日)作为原告起诉日。
    综上所述,虽然至 2016 年 2 月 24 日上诉人不再持有被上诉人股份,但并不
改变上诉人已在案涉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 6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且起
诉时具有被上诉人股东资格的事实。一审裁定以 2016 年 3 月 18 日作为上诉人起
诉日,并以上诉人起诉时不具有被上诉人股东资格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明
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2/3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不涉及具体金额,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直接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3/3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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