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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尔: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13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 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7-057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公司”、“本公司”)
于 2017 年 9 月 8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号(2017)粤民初
63 号]及相关材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
现就上述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中粮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康达尔公司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合资公司信兴
公司和合资公司股东深圳中粮的合法权益。在与本案相关的另案——(2016)最
高法民申 919 号再审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亦认定“本案系财产损
害赔偿纠纷,出资人(康达尔公司)是否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属于本案的
审理范围,关于出资义务纠纷,权利人(信兴公司)可依法另行主张。”
    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
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
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康达尔公司未依法履行股东出资义务;
    2、请求康达尔公司以金钱给付的方式履行对深圳信兴实业公司 168185.50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义务,应当向深圳信兴实业公司给付金 钱数额为
                                   1/2
86,004,487.00 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18,038,067.34 元(其中首期征地补偿款 43,
002,243.00 元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康达尔公司收到该笔款项之
日计至实际支付给信兴公司之日,现暂计至 2017 年 8 月 10 日为 14,525,918.79
元;第二期征地补偿款 43,002,244.00 元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康
达尔公司收到该笔款项之日计至实际支付给信兴公司之日,现暂计至 2017 年 8
月 10 日为 3,488,437.59 元。);
    3、请求康达尔公司向深圳信兴实业公司支付因康达尔公司未办理
168185.50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过户手续,而导致深圳信兴实业公司的损失
205,186,310.00 元;
    4、请求康达尔公司以金钱给付的方式履行对深圳信兴实业公司 77600.00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义务,应当向深圳信兴实业公司给付金钱数额为
209,520,000.00 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深圳中粮起
诉之日计算至康达尔公司向信兴公司实际支付之日。)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金额暂时总计为 518,725,153.38 元。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
无法予以判断。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案号(2017)粤民初 63 号]以及相关起诉
状材料。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2/2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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