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19-064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1. 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19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15:00至2019年4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4层第6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明海先生。6.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截至股权登记日2019年4月12日,公司股东合计35,943名。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2名,代表股份3,764,023,0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438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9名,代表股份56,783,8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928%。会议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7名,代表股份3,720,002,0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590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2,762,7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56%。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5名,代表股份44,021,0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472%。上述股东均为非关联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39名,代表股份56,783,8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928%。上述股东均为非关联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的关联交易议案》。
本议案所述事项系关联事项。表决时,参加会议的关联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泛海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人均进行了回避,具体情况见下:
序号 | 关联股东名称 | 关联关系 |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股) |
1 |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 3,558,672,908 |
2 | 泛海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 124,000,000 |
3 | 卢志强 | 公司实际控制人 | 18,320,704 |
4 | 韩晓生 | 关联自然人 | 3,500,000 |
5 | 李明海 | 关联自然人 | 500,000 |
6 | 宋宏谋 | 关联自然人 | 500,000 |
7 | 赵英伟 | 关联自然人 | 200,000 |
8 | 张喜芳 | 关联自然人 | 276,000 |
9 | 陈怀东 | 关联自然人 | 500,000 |
10 | 赵 东 | 关联自然人 | 180,000 |
11 | 舒高勇 | 关联自然人 | 60,000 |
12 | 刘国升 | 关联自然人 | 400,000 |
13 | 李 能 | 关联自然人 | 129,600 |
合计 | 3,707,239,212 |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结果汇总 | ||||||||
议案序号和名称 | 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 | ||||||
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的关联交易议案 | 出席会议所有 有表决权非关联股东 | 56,783,545 | 99.9995 | 301 | 0.0005 | 0 | 0.0000 | 通过 |
其中,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 | 56,783,545 | 99.9995 | 301 | 0.0005 | 0 | 0.000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小雨、曾嘉。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
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