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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0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19-064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1. 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19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15:00至2019年4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4层第6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明海先生。6.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截至股权登记日2019年4月12日,公司股东合计35,943名。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2名,代表股份3,764,023,0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438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9名,代表股份56,783,8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928%。会议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7名,代表股份3,720,002,0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590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2,762,7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56%。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5名,代表股份44,021,0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472%。上述股东均为非关联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39名,代表股份56,783,8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928%。上述股东均为非关联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的关联交易议案》。

本议案所述事项系关联事项。表决时,参加会议的关联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泛海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人均进行了回避,具体情况见下:

序号关联股东名称关联关系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股)
1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3,558,672,908
2泛海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124,000,000
3卢志强公司实际控制人18,320,704
4韩晓生关联自然人3,500,000
5李明海关联自然人500,000
6宋宏谋关联自然人500,000
7赵英伟关联自然人200,000
8张喜芳关联自然人276,000
9陈怀东关联自然人500,000
10赵 东关联自然人180,000
11舒高勇关联自然人60,000
12刘国升关联自然人400,000
13李 能关联自然人129,600
合计3,707,239,212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结果汇总
议案序号和名称表决情况表决结果
分类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的关联交易议案出席会议所有 有表决权非关联股东56,783,54599.99953010.000500.0000通过
其中,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56,783,54599.99953010.00050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小雨、曾嘉。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

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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