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9日披露了《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9-031),现就相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更新前:五(三)交易限额2、存款和贷款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合计最高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45%,且年度关联存、贷款利息合计最高不超过2.0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超出最高存贷款限额的,财务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贷款超额的存款划转至公司的银行账户。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不得包括公司从证券市场上获取的指定用途的募集资金。
更新后:五(三)交易限额2、存款和贷款业务:
存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每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甲方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40%;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厘定,将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
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部分划转至甲方的银行账户。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不得包
括甲方从证券市场上获取的指定用途的募集资金。
贷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每日贷款余额合计最高不超过甲方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5%;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业务的利率不高于甲方在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取得的同期同类同档贷款利率。
除上述补充外其他内容不变,上述补充修订后的公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