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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楹: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22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15:00,投票结束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15:00。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海安县黄海大道西 268 号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严圣军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11 月 4 日发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7年11月14日,公司股份总数为1,351,521,423
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571,177,7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2618%,其中南通乾创投资有限公司、南通坤德投资有限
公司及严圣军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了本次议案。南通乾创投资有限公司、
南通坤德投资有限公司及严圣军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69,136,075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2.110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88,391,23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2,041,71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6,349,5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389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88,391,23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2,041,71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6,349,5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3891%。
    3、公司董事、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8,384,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29%;反对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8,384,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9.9929%;反对股数 6,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
    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之一为中节能华禹(镇江)绿色产业并购投资
基金(有限合伙),其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系中节能华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实
际控制人严圣军先生及茅洪菊女士通过江苏天勤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华禹基金
28%股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南通乾创投资有限公司和南通坤德投资有限公司
为严圣军先生一致行动人,因此,南通乾创投资有限公司、南通坤德投资有限公司、
严圣军先生作为关联方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赵楠、毕艳苹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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